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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路上杂物绊倒受伤双方均担责

2023-09-13 02:46 作者: 沅陵县人民法院 来源: 146528 次阅读

近日,沅陵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公共道路妨害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被告两人被判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63723.38元。

2020年12月,被告陈某与卢某对其共有的房屋进行拆除重建。一天,原告李某在匆忙通行时,不慎被二被告堆放在通行道路上的杂物绊倒致伤,导致右手粉碎性骨折。诉讼期间,原告李某伤情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因在公共道路上堆放物品造成他人损害而引起的公共道路妨害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本案中,二被告共同在拆除自家房屋时,没有尽到必要的警示和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在拆除房屋的路段通行时被杂物绊倒摔伤,造成右肱骨外科颈骨折。原告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在拆除房屋的路段通行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自身未尽到必要安全防患义务,其如果谨慎步行,完全可以避免危险的发生,故原告自身也存在重大过错。结合本案侵权行为的起因、后果及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原告及二被告应承担同等责任为宜,即二被告承担50%的赔偿责任,并应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沅陵县人民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初审:许治远

复审:傅仁斌

终审:袁万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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