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11日下午6时许,7岁的衡衡(化名)与9岁小嫣(化名)等几名小孩在小区玩滑滑梯。衡衡从滑梯中段的地面直接爬上滑梯,单脚踩在滑梯扶手上,此时小嫣从下往上逆向爬上滑梯与衡衡相遇,小嫣用双手将单脚踩在滑梯至高处扶手上的衡衡推下滑梯,造成衡衡右手肘骨折。
经鉴定,衡衡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事故造成衡衡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合计140026.29元。衡衡受伤后,小嫣的监护人刘某支付了医药费10000元,此后未支付其他费用。原告衡衡的监护人与被告小嫣的监护人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至湘潭县人民法院易俗河法庭(少年法庭)。
被告监护人辩称,造成原告受伤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意外,另一部分则是人为因素所致,承担损害结果的不应只是被告的监护人。对涉案场所进行管理的业委会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酌定由被告小嫣的监护人共同赔偿原告全部损失的70%,其余损失由原告及其监护人自行承担。由被告小嫣的父母胡某、刘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98018.4元(抵扣垫付的10000元后,还应支付88018.4元)。
法官说法
1. 该案是否应由被告承担全部责任?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因过错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被告小嫣作为年满九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意识到从滑梯高处将他人推倒可能造成不良后果,但其忽视他人安危,将原告推下滑梯导致原告受伤的行为,是造成原告受伤的直接原因,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被告小嫣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由于被告小嫣属于未成年人,相应的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负担。原告衡衡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任由孩子单独在外玩耍,没有尽到监护管理职责,原告在滑梯玩耍时未注意自身安全,做出危险动作,也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故原告及其监护人应当对损失承担部分责任。2.能否追加业委会作为该案的被告?业委会是非盈利的自治组织,根据权责相当原则,涉案滑梯是小区提供给业主使用的公益设施,且该滑梯并未缺损,不存在瑕疵,也并非是导致原告受伤的原因,故本案中业委会对原告的受伤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初审:许治远
复审:傅仁斌
终审:袁万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