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妇经营采石场失败后,在自身负债累累、无实际履约能力的情况下,成立养老产业公司,并营造老年公寓在建的假象,宣称成为会员后床位费可享6.5~8.5折、入住公寓后购买商品可打折、缴纳预订金还有13%~19%的月利率。近日,湘潭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集资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责令被告人王某退赔被害人集资诈骗款。
被告人王某初中毕业后在家务农,2005年后先后开办采石场、打米厂。2018年,王某经营的采石场和打米厂亏损,资不抵债。2018年10月,王某与周某(另案处理)等人提议和谋划,决定通过开办养老公寓融资还债,并在湘潭县某镇租赁一废弃学校进行改造,成立了湖南某养老产业有限公司,王某任法定代表人。在未经国家相关金融部门许可、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且无经济来源和经营能力的情况下,王某以合同金额26%为提成费用,纠集黄某(另案处理)为首的专业营销团队,以湖南某养老产业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虚假宣传。王某以签订老年公寓预订居住合同,缴纳预订金,可以享受“居住优惠权”“消费补贴权”“持卡优待权”“优先入住权”“转让、惠赠、继承权”等权益为诱惑,针对老年群体,在湘潭市和湘潭县范围内通过发放传单、口头游说、营销团队上课等方式,虚构营业资质吸引客户缴纳养老消费预订金。2018年底至2019年9月,王某等人共向89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3383000元。2019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王某在自身负债累累、无实际履约能力的情况下,为营造出公司实力雄厚以及老年公寓在建的假象,伙同他人以对外发包工程的方式骗取他人带资进场,骗取他人钱财120万元。
湘潭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明知自己没有实际履行能力,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构成集资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湘潭县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王某不服,提起上诉。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现实生活中,眼见也不一定为实。近年来,不法分子的诈骗方式越来越复杂多样,骗局的包装也更加精致完美。本案中,老年人亲身考察过的养老公寓外墙粉刷了,公寓外面的水泥路修好了,居住条件和投资回报率都比较好,这些却不过是被告人精心“安排”的假象。
多数情况下,投资回报明显偏高很可能是投资陷阱,不是天上掉下来的“馅饼”。老年人可通过查询工商登记资料,了解相关企业是不是经过法定注册的合法企业、是否办理了税务登记等。如果主体身份不真实,则有欺诈嫌疑。亲朋好友的推荐和劝说也要留个心眼,仔细思量、审慎决策,多与儿女商量,以防成为亲朋好友发展下线的目标。如发现非法集资犯罪线索,请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初审:许治远
复审:傅仁斌
终审:袁万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