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母)与生母(父)离婚时,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会因离婚而终止吗?继父对已经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女,是否具有抚养权利?能否争取到继女的抚养权?近日,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涉及继子女抚养的离婚纠纷案件。
大志与大美系二婚,大美于2007年5月9日生育女儿小花。大志与大美于2013年前后自由恋爱,并自愿于2015年7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大美将小花的姓改随大志姓。2015年7月9日,大美与小花的户口迁入新晃县,与大志及其母亲在一个户口。2016年8月24日,大美生育与大志的婚生女小佳。大美生育小佳一年后与大志外出务工,两个女儿平时由孩子的奶奶照顾。大美与大志在婚后初期感情较好,近两年来因为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2022年8月,大美与大志再次发生争吵后,大美离家出走,未再与大志一起生活。2022年11月,大志诉至法院,要求与大美离婚,并争取两个女儿的抚养权。
另查明,小花5岁多时跟随大美、大志在上海生活,在6岁后便由大志的母亲照顾,在新晃县就读小学、初中。小佳也在一岁后由奶奶照顾。大美、大志只在逢年过节回家探望,由大志主要负责两个孩子的抚养费。大美父母身体状况不好,一直由大美弟弟照顾,大美主要在外打零工,居无定所,每月工资4000元左右。大志目前在上海务工,工作较稳定,每月工资约1万元。
大美表示愿意离婚,但其经济状况不好,居无定所,不适宜带孩子,且小花已经15岁,由她自己选择随父还是随母。
庭后,经征求小花意见,小花明确表示继父大志对其较好,愿意跟随大志一起生活;大志也表示愿意继续抚养小花,但大美应承担抚养费。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法官受理该案后,认为本案系家事纠纷,且涉及两个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法院若单纯地一判了事,易造成案结事不了的情况。法官通过电话、微信的方式多次联系原告和被告,从情、理、法三方面做当事人工作,终于促成了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大志与大美离婚;2.离婚后,继女小花及婚生女儿小佳由大志直接抚养,大美从2023年1月1日起每月支付每个小孩1000元的抚养费,直至小孩独立生活时止。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提醒
本案中,大志从小花5岁多开始便对小花尽到了抚养、教育的义务,时间已长达10年,双方形成了抚养关系。现大志明确表示在与大美离婚后,仍愿意继续抚养小花,大志与小花的继父子女关系并不因为大志与大美的离婚而消除,大志可以主张对小花的抚养权。
初审:许治远
复审:傅仁斌
终审:袁万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