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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不慎摔倒超市应当赔偿误工费

2023-03-27 01:28 作者: 禹颖聪 王驰 来源: 45890 次阅读

顾客在超市滑倒摔伤,康复期间产生的误工费,是超市进行赔付还是顾客自己承担?

2022年9月,王某到某超市购买商品,因地滑不慎摔倒,其手机屏幕在摔倒过程中损坏。事故发生后,该超市派专人陪同王某到医院进行了检查。检查结果显示:王某腿部软组织挫伤,膝盖肿胀。超市负责人支付了医药费和手机修理费。经住院治疗与居家休养后,王某主张超市应赔付自己误工损失,该超市认为王某在本次事故中也应负一部分责任,且超市方已经支付了王某的医药费和手机修理费,故而对王某主张的误工费赔偿难以接受。双方在这一分歧上意见未能达成一致,王某遂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双峰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朱永调阅相关案卷研读,在调解过程中与王某及超市负责人进行沟通,了解情况及双方诉求。在组织双方调解时,承办法官解释:“超市方对王某的误工费负有赔偿责任,但误工费的计算也应当依照法律相关规定,以事实为依据进行计算,不能漫天要价。下面我就当着你们双方的面重新核算误工费用,有相关疑问我也一并为你们解答。”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由超市一次性赔偿王某误工费1000元并在调解协议签字确认,超市当即支付王某上述款项。

法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共场所因地面湿滑,未设置明显标志提醒顾客,造成人员摔倒受伤,应当承担相关侵权责任。如果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措施来保障顾客购物、游玩等的安全,做好、做足相应的工作,且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对潜在的安全隐患已采取了防护措施,就能减轻或免除自身的责任。

初审:许治远

复审:傅仁斌

终审:袁万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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