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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后借名人死亡 男子几经周折拿回房产

2023-04-27 19:54 作者: 杨燕如 来源: 44593 次阅读

男子为省贷款利息,借用同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同事的名义买房。十年后,贷款还完了,房屋却被同事抵押贷款,后来同事也死了,房屋即将被法院拍卖,该男子还能拿回属于自己的房产吗?

杨某与周某曾是同一所学校的老师,两人关系较好。2010年3月,杨某欲购买新晃县城某小区房产一套,但因其年龄较大,接近退休,不能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遂与周某商议,以周某的名义买房,并在住房公积金处办理贷款。2010年8月16日,杨某、周某在另一同事的见证下签订了借名买房《协议书》,协议约定,杨某购买的上述房屋用周某的公积金贷款,贷款日期从2010年9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0日止,每月还款额由杨某转至周某账户,再由周某偿还公积金贷款,房屋的所有权归杨某,待公积金贷款还完后再办理过户手续。此后,杨某对争议房屋进行管理、使用。2020年11月2日,周某提前还完贷款。

2021年3月1日,周某以争议房屋作抵押向银行贷款,在银行办理了最高借款额度为200000元的福祥便民卡,周某实际借款为153494元。2022年3月29日,周某去世。2022年4月26日,银行起诉周某的继承人,即周母(周某的母亲)及周女(周某的女儿)偿还借款。2022年5月26日,法院判决周某的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由周母、周女在继承周某遗产范围内偿还。此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争议房屋亦面临被拍卖。杨某在接到执行法官通知后,才得知争议房屋已被周某抵押贷款。杨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争议房屋归其所有。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受理后,发现该案的借名人周某已经死亡,部分案件事实无法查清,且双方矛盾较大,又涉及另一执行案件。主审法官通过上门走访等多种方式向当事人释法明理,终于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杨某补偿周母、周女80000元(该款直接交至法院执行专户),周母、周女再从周某的遗产中支付80000元至法院执行专户,上述款项用于结清周某在银行的贷款本息160000元;杨某支付补偿款后,争议房屋归杨某所有,由周母、周女协助杨某办理争议房屋的过户手续。

法官提醒

借名买房是指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并以他人名义取得房屋权属登记证书的行为。实践中,当事人为规避限贷、限购,转移财产或者逃避债务等目的而借用他人名义买房。殊不知“借名买房”风险巨大,如名义产权人反悔,实际出资人取得房屋产权受阻;出名人死亡,其继承人不了解借名之事,不承认借名之实;房产被名义购房人转让或抵押,房产被法院强制执行等。

初审:许治远

复审:傅仁斌

终审:袁万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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