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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掩饰和隐瞒犯罪所得获刑一年

2023-03-27 22:02 作者: 刘健 汪婷 来源: 52038 次阅读

近日,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被告人罗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1月,广西男子罗某在微信上认识了一名网友,从该网友处得知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帮助他人收取、转移违法犯罪资金可以获得1500元好处费。于是罗某将自己名下的5张银行卡借给他人用于收取资金,并按照指示将收取的资金散存入指定账户。经查,罗某提供的5张银行卡被他人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资金流转,累计流入资金人民币60余万元。同年2月,罗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明知他人从事犯罪活动仍协助转移犯罪所得资金,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其如实供述自身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银行账户实行实名制,一方面是加强管理,另一方面也可从源头上预防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本案被告将自己的银行卡借给别人用于电信诈骗,并按照犯罪分子的要求将收取的资金散存入指定账户,受到法律的严惩也是咎由自取。请广大人民群众切记不要将银行卡出售、出借给他人,否则可能将会因此须承担法律责任,甚至因此获刑。

初审:许治远

复审:傅仁斌

终审:袁万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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