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车去加油与他人发生口角,并仗着酒劲动手,最终从重处罚被判危险驾驶罪,教训可谓惨痛。近日,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邓某被依法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22年6月4日23时许,被告人邓某饮酒后,持C1型驾驶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位于岳塘区某路段的一处加油站加油时,与该加油站工作人员发生纠纷。民警接到报案后出警,将邓某带至派出所对其进行酒精含量测试,并依法抽取其体内血液样本备检。经鉴定,邓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2.75mg/100mL。邓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邓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邓某系无证驾驶,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邓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邓某酒后存在侥幸心理,选择酒驾开车回家,甚至还在加油时借着酒劲与人发生冲突,最终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开车是“技术活”,需要有正规的驾驶技术和资质,C1驾驶证的准驾车型不包括摩托车,如果市民有C1驾照,想要驾驶摩托车,就必须持有D证、E证或者F证三者之一,并驾驶对应的摩托车车型,一旦驾驶与C1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在性质上就会被认定为无证驾驶。本案中,邓某持C1证开二轮摩托车属于无证驾驶行为;同时,邓某客观上醉驾上路,其行为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并属于法律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在此呼吁市民,摩托车亦是机动车,酒驾、准驾不符“驶”不得,否则,面临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初审:许治远
复审:傅仁斌
终审:袁万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