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境牧羊犬(下文简称“边牧”)悄悄尾随主人上街遛弯,不料狗突然横冲过公路,导致电动车翻倒两人受伤。狗的主人要负责吗?
刘某饲养了一只灰白色的边牧,狗龄7岁,重35公斤左右。2021年11月23日19时许,边牧悄悄尾随主人刘某遛弯(刘某称并不知情)且未套狗绳。此时,陈某搭乘亲戚文某驾驶的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沿湘潭县易俗河镇梧桐南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行至青光村横塘组地段,刘某的边牧突然从路边跑出来,撞向行进中的摩托车,造成陈某和文某受伤、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陈某住院治疗20天,用去医疗费41907.47元。出院诊断:陈某左肱骨髁粉碎性开放骨折,左踝及足背部挫裂伤。经鉴定:陈某手术治疗后,遗存肘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评定为九级伤残;建议该损伤误工期限为210天,护理期限为60天,营养期限为90天,出院后门诊治疗费5000元左右;届时取出左肱骨处内固定,预计治疗费10000元左右。
文某受伤较轻,与刘某达成相关赔偿协议后和解。出院后,陈某主张刘某赔偿损失309188.22元未果,遂诉至湘潭县人民法院。
另查明,文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其驾驶的台铃牌电动两轮轻便车未办理行驶证,该车存在违规安装雨棚的情况。文某和陈某均未佩戴头盔。
湘潭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承办法官赵紫剑勘验了事故现场,并勘查案涉边牧、摩托车的情况。
考虑到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较大,法官经过不懈努力,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刘某自愿一次性支付陈某各项损失10万元,并于10月27日当庭兑付完毕。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还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虽称并不知道边牧尾随自己出门,但养宠人或者管理人仍需要肩负起管理责任,按照动物防疫法、传染病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要求,及时为饲养的动物尽到接种疫苗、圈养、拴系绳套等管理义务。此外,关于饲养动物的认定,除了案例中的宠物,还包括饲养的牲畜、家禽、动物园中的动物、实验用的动物。对临时收留的流浪猫狗的饲养,即使时间短暂,但处于管理状态的,仍可认定为饲养的动物。
初审:许治远
复审:傅仁斌
终审:袁万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