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公共安全 > 正文

教唆未成年人“干坏事”,责任谁承担?

2023-05-14 20:02 作者: 人民网 来源: 236714 次阅读

MAIN202210091357000509592424354.jpg

案例

某日中午,7岁的小明和几个年龄相仿的小朋友们在小区玩耍。这时张三路过,看到与自己素来不合的李四把车停放在一旁,突发恶意。张三指着李四的车辆对孩子们说:“谁能够在远处踢球打中这个小汽车的后视镜,我就奖励他10块钱!”小明技术最好,一球命中小汽车左后视镜,导致后视镜镜轴断裂,镜片破碎。事后,李四要求小明的父母赔偿后视镜更换费1500元,而小明的父母认为应由教唆人张三赔偿。张三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吗?

以案说法

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初审:汤   坤

复审:马林虹

终审:罗   锴

分享到:
头条推荐
"科技趣探,云端同行"——2025年衡阳市科技馆六一科技活动周主场活动圆满落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