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不当得利案件。女子多次接收已婚男子微信转账,被其老婆发现后,女子连利息也应当退还。
小雨(女)与小林(男)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03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和睦。2017年开始,双方一起到杭州打工。2022年1月,小雨发现小林与被告小珊有不正当男女关系,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期间,小林通过微信等方式向小珊转账92334元。小雨要求小珊返还所收到的全部款项。小珊却主张这些转账属于小林自愿赠送自己,还称其中有多笔款项属于借贷,但小林予以否认,小珊也不能提供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林在与原告小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小珊存在婚外恋情,在此期间向被告赠予财产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其赠予行为无效,被告小珊获得该财产属于不当得利,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其中,被告小珊向小林转账3000元,认定为返还赠予,但剩余的89334元被告应立即返还。
法院判决被告小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小雨返还89334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89334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利率,自2022年5月6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小珊在2022年7月16日付清,应赔偿利息670.25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共同财产是共同共有,夫妻双方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依法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并不意味着夫妻双方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本案中,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转账赠予“第三者”财产,丈夫的这种赠予行为无效,其赠予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妻子是享有所有权的,有权要求“第三者”返还。“第三者”得到的这些财产属于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返还的不当利益,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利息。因此,本案中利息损失也是“第三者”返还的义务范围。
在日常生活中,也存在因不知对方已有配偶而“被小三”的情形。此时,意味着情感的付出不一定有相应的回报。倘若赠予人的配偶要求返还获赠财产,即使是“被小三”也应如数返还。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初审:许治远
复审:傅仁斌
终审:袁万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