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依法依规设立学校就读的学生均须建立学籍;严肃、及时处理检查中发现的人籍分离、空挂学籍等问题;实现跨省转学“一网通办”……近日,教育部新修订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印发,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权益。
《办法》明确,学籍是学生在学校就读的身份标识,凡在依法依规设立学校就读的学生均需建立学籍;学籍信息包括基础学籍信息与非基础学籍信息;学籍管理是根据有关规定对学生入学资格、在校学习情况及毕业资格等进行的记录、核实和处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制度。
学籍号由国家学籍系统按照有关规则自动生成并分配,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校不得使用虚假信息给学生建立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
《办法》突出了教育公平,对跨省转学、省内转学等学籍变动条件进一步作了细化规范,对空挂学籍、人籍分离、重复学籍等问题均做出了回应。如《办法》第15条规定,学生转学时,转入学校应通过国家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的核办工作。进一步简化跨省转学材料,实现跨省转学“一网通办”。《办法》第18条强调,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予办理退学手续。《办法》第25条要求,学校应当至少每学期核准一次学生学籍,确保人籍一致、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础学籍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严肃、及时处理检查中发现的人籍分离、空挂学籍等问题。
《办法》指出,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学校法人和相关人员责任:一是不为合规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二是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三是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四是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五是不为合规接收学生办理转学手续的;六是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七是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八是除上述行为外疏于学籍管理造成严重问题的;九是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初审:汪 杨
复审:傅仁斌
终审:罗 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