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每餐均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食堂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近日,教育部印发《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聚焦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细化操作流程和规范标准,切实保障广大师生在校饮食安全和营养健康。
《指引》要求,学校须严格规范执行陪餐制度,确保每餐均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有条件的中小学应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应畅通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渠道,听取师生家长的意见、建议。每学期应面向师生和家长分别组织开展一次食品安全及满意度测评,对供餐质量、价格、卫生、服务态度等进行全面评价,并将意见及整改情况向师生和家长反馈。要健全家长委员会监督机制,成立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保障家长参与招标采购、陪餐用餐、质量评价、安全检查、收支公开等重大事项监督。
《指引》对学校食品采购、验收、加工、储存、配送等关键环节管理进行规定,明确要求严把食材供货关,建立“双人或多人联检”查验制度。食堂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食堂内不得饲养和宰杀禽、畜等动物。严禁采购、贮存和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从业人员应接受晨检,食品处理区内从业人员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或化妆,工作时佩戴的饰物不应外露。
《指引》对膳食经费管理提出明确要求,明确自主经营的中小学校食堂需独立开展会计核算,不得将学校的店面承包收入、房租收入、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收入转入食堂收入;不得转移食堂收入,严禁挪用食堂资金或设立“小金库”。 严禁将食堂结余直接或变相用于发放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津补贴等,严禁用于学校招待费、教职工聚餐等支出。教职工在学生食堂就餐,应按照与学生同菜同价的原则,据实缴纳伙食费,不得侵占学生利益。
初审:汪 杨
复审:傅仁斌
终审:罗 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