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同医院就诊时能共享检查检验结果,可以有效避免重复检查,节约看病时间,减轻患者就医负担。据不完全统计,各类检查检验费用在患者医疗费用中占比约三成。10月31日,省医保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范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和收费行为,推动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
检查结果是指通过超声、X线、核磁共振成像、电生理、核医学等手段对人体进行检查,所得到的图像或数据信息;检验结果是指对来自人体的材料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所得到的数据信息。检查检验结果不包括医师出具的诊断结论。记者从省卫健委医政处了解到,目前我省已将100项医学影像检查及97项临床检验结果列入互认范围。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标志统一为“湖南 HR”。
《通知》明确,下列6种情形,确需重新检查的,可收取实际发生的医疗服务费用:1.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2.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3.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4.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5.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6.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
《通知》强调,医疗机构不得以“阅片费”“互认费”等名义额外收费。当前,一些医院或医务人员,认为患者拿其他医院的检查检验结果来就诊,应向医生支付“阅片费”,不支付就不能互认结果,得重新做检查;部分医院甚至认为因为当前没有“阅片费”“互认费”这类收费项目,影响了医生阅片的积极性,阻碍了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落地执行和推广。11月1日,省医保局专门发文指出,关于“阅片费”,依托影像检查结果做出诊断结论是门诊、会诊服务的内含事项,不能因影像资料的来源额外收费、重复收费;关于“互认费”,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是正当的、基本的技术规范,是患者可以享有、应当享有的权益,不能让患者另外掏钱购买互认服务。
初审:汪 杨
复审:傅仁斌
终审:罗 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