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 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10 月1 日起施行。8 月1 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解读《条例》并就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生猪屠宰一头连着养殖企业,一头连着百姓餐桌,是连接生猪养殖与肉品消费的关键环节。“此次《条例》修订,我们从湖南生猪养殖大省的省情出发,明确提出支持生猪养殖、屠宰、加工、销售全产业链建设。”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罗志军介绍,《条例》中加入了促进地方生猪特色产业发展、促进生猪产品冷链运销和市场开拓等方面的内容, 鼓励支持地方生猪养殖企业依法配套发展屠宰和肉类加工,促进地方生猪特色产业发展;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场所或者其他生猪产品经营者建设生猪产品冷链流通和配送体系,促进生猪产品冷链运销和市场开拓。
生猪定点屠宰场所的周边环境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条例》将生态环保作为生猪屠宰场所设立的准入门槛,从水源、污染防治设施、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等角度对生猪屠宰场的设立进行了规定,对达不到这些环保要求的,不得批准设立。《条例》还要求生猪定点屠宰场所的选址要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以及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关系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场所运输生猪产品,应当使用冷藏车或者配备防尘设施的专用车辆,不得敞运。运输车辆使用前应当清洗、消毒。
罗志军介绍,立法调研过程中,有群众反映偶尔会在市场上买到种猪肉和晚阉猪肉,我国虽然没有禁止屠宰和销售种猪及晚阉猪,但这些猪肉的品质不如普通猪肉,购买时难以分辨。为此,《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屠宰种猪、晚阉猪的,生猪屠宰场所应当在生猪胴体上加盖专用标识、在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上注明种猪或者晚阉猪。销售种猪、晚阉猪产品的,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以明示方式告知消费者。
同时,《条例》还要求生猪定点屠宰场所建立生猪产品质量追溯制度,采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采集和留存待宰、屠宰等关键环节生产经营信息,健全生猪产品质量追溯系统,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初审:田文娟
复审:傅仁斌
终审:罗 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