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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破坏耕地行为,湖南有了鉴定标准

2024-06-19 17:19 作者: 田文娟 刘琰 来源: 46063 次阅读

6月13日,记者从省自然资源厅获悉,该厅日前出台了《湖南省耕地破坏程度鉴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此,对破坏耕地行为,湖南有了自己的鉴定标准。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连续出台遏制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的系列新政策新举措,但当前新增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破坏耕地、擅自改变耕地用途等行为屡禁不止,历史存量问题整改任务极其艰巨。该《办法》明确了耕地破坏程度鉴定范围、鉴定主体等内容,科学规范了耕地破坏程度鉴定的工作流程,将为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对耕地破坏案件进行处罚提供重要依据。

《办法》明确,开展耕地破坏程度鉴定,应当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当事人占用耕地的行为,经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调查确认为违法占用的;二是违法占用的耕地中,永久基本农田面积达到5亩(含)以上或者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一般耕地面积达到10亩(含)以上,涉嫌破坏耕地种植条件的。耕地破坏程度鉴定工作应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依据充分、方法科学、程序合法。

据省自然资源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此前我省耕地破坏鉴定一直沿用2007年发布的《湖南省耕地质量损毁鉴定规程》,在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时,也主要委托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开展耕地破坏鉴定工作。此次出台的《办法》规定,省级和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成立耕地破坏程度鉴定认定委员会,负责鉴定报告的行政认定工作。认定委员会由省、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督察执法、耕地保护、调查监测、空间规划、用途管制、测绘等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业务人员组成。

《办法》明确,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相关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鉴定技术单位开展耕地破坏程度鉴定。鉴定技术单位应具有乙级及以上测绘资质,且具备土壤、地质等外业调查相关工作经验及技术力量。鉴定技术单位独立开展鉴定工作,对鉴定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鉴定技术单位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技术鉴定,出具《耕地破坏程度鉴定报告》。《办法》还明确了耕地破坏程度行政认定工作的程序,包括申请、受理、技术审查、行政会审和出具认定意见。

初审:田文娟

复审:傅仁斌

终审:罗 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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