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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办法加强对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的监管 确保农民成为流转土地的真正受益者

2024-03-19 17:31 作者: 科普湖南 来源: 45087 次阅读

省农业农村厅近日印发《湖南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切实保护广大农户合法权益。

《办法》所称的农村土地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四荒地”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需要注意的是,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办法》明确,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应坚持政策底线、农地农用和因地制宜三大原则。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坚持依法保护土地集体所有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让农民成为流转土地和规模经营的积极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强化耕地农业用途管制,依法维护粮食生产功能区的粮食属性;根据自然经济条件、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农业机械化水平等因素,引导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防止垒大户。

《办法》根据单次流转面积、整村(组)流转、跨区域及拆分办理情况,规定了省、市(州)、县(市、区)、乡(镇)四级人民政府分级审批制度。单次流转土地经营权面积5000亩及以上的,或跨市级行政区域流转且不便于拆分办理审查审核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单次流转土地经营权面积1000亩(含)~5000亩(不含)的,或跨县级行政区域流转且不便于拆分办理审查审核的,由市(州)人民政府审批。单次流转土地经营权面积500亩(含)~1000(不含)亩的,或流转取得整行政村土地经营权的,或跨乡(镇)行政区域流转且不便于拆分办理审查审核的,均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单次流转土地经营权面积100亩(含)~500亩(不含)的,或流转取得整村民小组土地经营权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面积不足100亩的,无须审批但应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办法》还对风险防范进行了明确。不能用行政手段强行流转农民承包地,搞不切实际的大规模甚至超大规模经营,防止强行收回农民承包地搞“返租倒包”。发现违法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破坏农业生产条件、违法退出土地经营权流转等情形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鼓励县乡村三级稳步开展经营风险防范层级预警跟踪机制建设试点,建立土地用途、旱涝灾害、融资失范等常态化监控预警管理制度。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管理数据库及其管理机制,加强土地流转合同管理规范化。

初审:田文娟

复审:傅仁斌

终审:罗 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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