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准确认定医保骗保犯罪,依法惩治医保骗保犯罪,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
《指导意见》明确,医保骗保刑事案件是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犯罪案件。医疗保障基金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居民大病保险资金等。
《指导意见》指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1.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检测报告等有关资料;2.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3.虚构医药服务项目、虚开医疗服务费用;4.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5.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医用耗材等,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6.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
定点医药机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对组织、策划、实施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1.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2.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检测报告等有关资料;3.虚构医药服务项目、虚开医疗服务费用;4.分解住院、挂床住院;5.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6.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7.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8.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
初审:汪 杨
复审:傅仁斌
终审:罗 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