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省医疗保障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2024年度全省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380元/人。
《通知》明确,城乡居民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024年度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为2023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待遇享受期为2024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除已明确的特殊情形外,未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参保缴费的,原则上不得中途参保、享受医保待遇。
新入学大中专院校学生医保待遇享受期为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原已按照学年度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含应届毕业生),医保待遇享受期统一延长至当年的12月31日。
《通知》要求,对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执行),对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给予50%的资助。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给予扶持或资助。
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相关部门动态新增的困难对象享受参保资助政策,实行同缴同补,个人只需按规定缴纳应缴部分资金。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外相关部门动态新增的困难对象,纳入下一年度参保缴费的资助范围。困难群众已在异地参加居民医保的,可在户籍地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通知》提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居民在户籍所在地参保;未在户籍所在地参保的,也可在常住地参保。原则上大中专院校学生(含新生)以学校为单位在学校所在地整体参保,由学校代收代缴居民医保费,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新入学的大中专院校学生统一在学校所在地参保,不得在原户籍地重复参保。城镇居民(含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没有参加职工医保的,在社区参加居民医保。居民不得重复参加居民医保,也不得同时参加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
复转军人、新生儿、因劳动关系终止导致职工医保断保的人员、儿童福利机构接收的儿童、刑满释放人员、户籍变动人员等特殊情形如何参保缴费,可扫描下面二维码了解。
初审:汪 杨
复审:傅仁斌
终审:袁万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