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艺考培训中存在的部分无证机构违规办学、培训收费居高不下、培训质量良莠不齐、校内艺术资源不足等突出问题,近日,教育部等四部委印发《关于在深化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治理中加强艺考培训规范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针对性地完善政策举措,维护艺考学生及家长权益。
艺考培训是艺术类培训的一种形式,主要针对艺术类高考科目进行专业能力培训,这类培训具有以下特点:第一,面向特定学段学生,主要是高中阶段学生,尤其是高三准备艺考的学生;第二,针对特定艺考科目,主要是针对音乐类、表(导)演类、舞蹈类、美术与设计类、播音与主持艺术类、书法类、戏曲类等高校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高校校考考试科目。《通知》对此类培训进行重点规范。
在培训资质和从业人员方面,《通知》要求,从事艺考培训的艺术类培训机构须“证照齐全”,统一纳入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其名称中不得含有艺术院校、专业院团、行业组织等可能引发歧义或误导公众的其他法人名称。从业人员须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或相应类别的职业(专业)能力,不得聘用有性侵、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人员。
在培训收费方面,《通知》明确,坚决遏制乱收费、高收费,培训机构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对培训内容、培训时长、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进行公开公示,防范以“顾问”“领考”“游学”等名义变相收取高额培训费;严格落实校外培训预收费监管要求,对于集中住宿培训应确保一次性预先收取培训费不超过3个月并全额纳入预收费监管。
针对有些培训机构制造焦虑,以“保过班”“高校协议班”“招考内部辅导”等名义进行虚假宣传招生,《通知》提出,一是坚持考评相关人员“回避”原则,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在职教职工、参与相关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和高校校考命题、评分(卷)的专家评委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培训机构的艺考培训活动。二是规范招生宣传等行为,严禁机构与学校在职人员利益勾连获取培训生源,或进行虚假商业营销宣传;严禁机构与学校教师、考试评委等人员内外勾连、组织作弊、干扰艺考秩序。
《通知》强调,培训机构不得擅自向学生提供住宿、餐饮等超出许可范围的服务;对涉及未成年人的影视表演、舞蹈等含有肢体接触的培训项目,应确保培训场所透明公开,安装视频监控,不得在密闭环境中开展“一对一”培训。高三学生确需离校进行短期艺术专业学习,应由学生及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并约定各方责任。
初审:汪 杨
复审:傅仁斌
终审:袁万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