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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规范》出台 受灾群众重建或购置住房均可申请救助

2023-08-01 15:15 作者: 科普湖南 来源: 51935 次阅读

近日,应急管理部、财政部正式发布关于印发《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规范》的通知,明确了因自然灾害倒损住房的重建修缮救助机制,其中原址重建、异地重建、集中重建、购置住房均可申请救助。

新规明确了受灾群众以家庭为单位,需要主动申请,采取原址重建、异地重建、集中重建、购置住房等方式解决基本住房的,均可申请救助,同时限期完成重建,如果次年10月底前未能完成重建工作,补助资金需要返还。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对象为因自然灾害导致住房倒塌或损坏、主动向政府部门提出恢复重建救助申请、经审核后符合救助条件的受灾家庭。救助对象分为重建户、修缮户。重建户是指基本住房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法正常居住,需要重建的受灾家庭;修缮户是指基本住房因灾一般损坏,需要修缮的受灾家庭。房屋性质和产权归属以不动产登记为准,倒塌和损坏情况应参考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的鉴定结论。在倒损住房核定工作基础上,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的程序,组织调查统计救助对象信息,逐户建立档案。

新规指出,在灾害发生后2个月内,省级应急管理、财政部门应将本省(区、市)需救助对象分户数据报应急管理部、财政部。应急管理部组织对各地通过灾情系统上报的数据台账进行审核,明确各省份救助对象规模(区分重建户、修缮户)。

新规明确,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制定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指导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灾区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省级救助指导标准、本级财政资金安排等情况,研究提出当地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方案,明确具体补助标准、发放条件和发放时间等规定。

新规明确,按照分类救助、重点救助的原则,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残疾人家庭、低收入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以及其他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人员,应纳入重点救助对象范围,给予倾斜支持。

初审:向莉莉

复审:傅仁斌

终审:袁万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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