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在校非公费师范生退役军人按有关规定转公费师范生,退役军人参加中小学教师招聘考试可适当放宽年龄要求,放宽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条件,设置专岗招录(聘)退役军人……近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探索人才培养模式、畅通多元发展路径等方面提出一系列新举措。
《意见》明确,支持有条件的高校优化招生结构,适当扩大我省师范类专业专升本的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计划;优先开放师范类专业并提供专业补习等帮助;支持师范类、体育类高等院校开设退役军人师范教育、体育专业专修班。
支持符合条件的在校非公费师范生退役军人按有关规定转公费师范生。我省生源通过高考进入省内公费师范生培养高校,属于非公费本科师范生的,在校期间参军入伍并退役复学后,经审核同意,纳入公费师范生进行培养和管理,享受在校公费师范生同等权利。
《意见》提出,面向35周岁及以下、符合教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且有从教意愿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每年集中开办1~2期“兵教师”培训班。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培训期间住校纳入在校生管理,免交培训费、住宿费、杂费等。
放宽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条件,退役军人参加中小学教师招聘考试可根据工作实际适当放宽年龄要求;在服役前1年内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可延长2年。
《意见》要求,设置专岗招录(聘)退役军人,每年县(市、区)在制定中小学教师招聘计划时,应安排不少于5%的专门岗位招聘符合教师资格条件的优秀退役军人。在中小学校有空编的情况下,适当增加接收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指标,根据实际可安排在管理、专技、工勤岗位,原则上每个县(市、区)每年提供不少于2个中小学岗位供退役士兵选择,安置人数较多的,可适当增加中小学岗位数量。
培养选拔一批素质过硬、品格优良且具有任教资格的优秀退役军人,建立“兵教师”人才储备库,为中小学校提供“兵教师”人才。鼓励聘用“兵教师”人才储备库的人员到中小学校担任专职或兼职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教育、军训、体育等教官。在公开招聘教师时优先招录聘用“兵教师”人才储备库中人才。
初审:汪 杨
复审:傅仁斌
终审:袁万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