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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校外培训费用

2023-05-10 17:19 作者: 来源: 湖南科技报 46052 次阅读

禁止中小学校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收付款凭证……近日,教育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从七个方面全面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活动,保障学生、家长、从业人员等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暂行办法》适用于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开展校外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活动。

在资金筹集方面,《暂行办法》明确了举办者的出资义务和不得抽逃出资的要求,同时禁止上市公司、外商投资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机构,禁止中小学校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

在资金营运上,《暂行办法》要求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收取培训服务费应当开具发票,不得以举办者或其他名义开具收付款凭证,不得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收付款凭证;预先收取的培训服务费(含以现金形式收取)应当全部进入本机构培训收费专用账户;要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核准学员信息,明确培训项目、培训要求、培训收费、退费规则、退费方式、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同时,校外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

在资产和负债管理、收益分配等方面,《暂行办法》提出,校外培训机构存续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挪用或侵占机构资产。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存续期间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或者长期无偿出借大额资金、资产设施等。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不得从培训机构分红、取得回报或分配剩余财产。

《管理办法》还明确了校外培训机构的财务管理体制,强调校外培训机构要按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建立内部审计和审计公示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关联交易要实行信息披露等内容。

初审:汪   杨

复审:傅仁斌

终审:袁万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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