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原则上按月计收,一次性收取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床位费、护理费调整间隔不少于3年……《湖南省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近日发布实施,进一步规范我省养老机构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入住老年人和养老机构的合法权益。
《管理办法》明确,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两类管理,不同性质的养老机构分别实行不同的价格管理。收费项目包括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和其他服务收费。
特困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入住政府投资兴办(公办)的养老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实施免费政策。对其他经济困难的孤寡、失独、重残、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的养老服务,其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伙食费按照非营利原则据实收取。
民办、公建国营(国有企业投资与经营)的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均由经营者自主确定,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民政部门进行监督。
《管理办法》要求,养老机构应与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属(代理人)签订书面服务合同,确保老年人知情权和选择权,并定期提供费用清单和相关费用结算账目。服务合同应明确服务内容、服务项目、收费标准、退养约定、争端解决方式、合同期限等条款。合同期内退养的,原则上按实际入住天数计收费用。
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床位费、护理费调整间隔不少于3年。其他养老机构的床位费、护理费调整间隔应在合同中约定,调整间隔一般不少于2年。养老机构调整伙食费标准,调整间隔期一般不得少于6个月。养老机构调整服务收费,须提前1个月告知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属(代理人)。
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原则上按月计收,一次性收取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伙食费应根据老年人实际消费情况,据实结算;其他服务收费可以按次或按月计收,具体结算方式通过服务合同约定。
《管理办法》强调,养老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个性化服务、代办服务应体现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对养老机构基本服务项目清单内的服务项目,养老机构不得以个性化服务名义变相向入住老年人收取费用。
初审:汪 杨
复审:傅仁斌
终审:袁万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