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省自考办批准不得举办自考助学班;不得违规联合办学机构采取“成人教育专科+自学考试本科”套读、“技能+学历”等方式招生办学……记者4月6日从省教育厅获悉,《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3月31日正式施行,三个“严禁”八个“不得”为收费划定红线。
近年来,故意模糊自学考试助学活动与主考学校学历教育的关系区别,故意混淆技师学院、专修学院、研修学院等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与开展学历教育高校的性质区别,以自考助学班、网络教育班、合作办学等入学通知书蒙骗考生及家长的乱象,以及超标准收费、搭车收费、捆绑收费等乱收费行为时有发生。记者从省教育厅职成处了解到,从去年9月到今年3月,我省开展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专项整治,全面规范教学和合作办学行为。
为进一步加强学历继续教育收费和经费使用管理,《通知》明确,严禁各高校违规开办自考助学班,未经省自考办批准不得举办自考助学班,不得与不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合作开展自考助学班,自考助学班收费标准须报教育部门和发改部门备案后方可收取。不得违规联合办学机构采取“成人教育专科+自学考试本科”套读、“技能+学历”等方式招生办学,不得超标准收费,捆绑收取“劳动技能费”“培训费”、自考助学网络平台使用费等费用。学历继续教育学杂费和自考助学班学费应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高校学历继续教育收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对同一学校同一年级同一专业的学生不得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通知》要求,各高校要切实规范办学和收费管理,不得授权或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收费,不得超标准收费,严禁设点单位、校外教学点以任何名义搭车收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所有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截留、占用、挪用和坐支。学杂费应全额直接上缴学校财务账户,严禁上缴前分配。
《通知》还详细列明了学历继续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要求各高校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凡未经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学生有权拒交,已交费的应退还学生。
初审:汪 杨
复审:傅仁斌
终审:袁万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