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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发布实施意见推动居民自建房地方性法规落地落实 对擅自加层等五类行为重点监管

2023-03-29 09:56 作者: 湖南科技报 来源: 43837 次阅读

实施居民自建房镶嵌永久标志牌制度,建立一栋一码房屋管理制度,对新建、改(扩)建、重建以及转做经营性用途的居民自建房实行全过程行政执法监管……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推动我国首部专门规范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落地落实。

《意见》要求,三层及以上的居民自建房,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简称“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其新建、改(扩)建、重建应依法办理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省住建部门将于今年6月30日前制定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指导全省居民自建房质量安全验收。实施居民自建房镶嵌永久标志牌制度,落实房屋质量安全相关主体责任。建立一栋一码房屋管理制度,建设全省统一的居民自建房综合管理平台,实现对全量住房的智慧监管。

《意见》明确,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居民自建房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使用人不一致的,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使用人按照约定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房屋所有权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明确房屋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意见》强调,加强居民自建房全过程执法监督,重点加强对以下五类行为的执法监管:未取得或者未按照土地及宅基地审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经营许可等进行建设和使用的;在使用过程中擅自加层或者拆改房屋主体承重结构的;未依法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的;安全鉴定机构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从事餐饮、住宿、娱乐、教育培训、养老等人员密集型经营活动,未取得与经营业态要求相符合的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或者根据经营业态要求改(扩)建、重建后的竣工验收合格相关证明材料的;“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未按相关规范标准采用防火分隔措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电动车未按相关规定停放、充电等违法行为。

根据《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居民在使用过程中擅自加层或者拆改房屋主体承重结构,且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逾期不采取恢复原状或者维修加固等排除危险措施的,将责令停止使用。

初审:汪   杨

复审:傅仁斌

终审:袁万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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