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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大中专院校不得跨学年收费

2023-12-04 05:24 作者: 科普湖南 来源: 175122 次阅读

民办学校不得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等费用,非营利性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近日,省教育厅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民办学校资金监管有关事项做出安排,维护教育管理秩序,保护受教育者合法权益。

建立统一的湖南省民办学校资金监管平台

《通知》明确,建立统一的湖南省民办学校资金监管平台,民办学校开设的学校账户全部纳入监管平台进行监管。民办学校举办者出资、收取的费用、开展活动的全部资金往来、财政性补助资金等只能使用纳入监管平台的银行账户。对民办学校在监管账户外利用个人或其他企业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等向学生乱收费行为将严肃查处,严厉打击不明码标价、串通定价、价格欺诈及虚假宣传等行为。

不得跨学年跨学期收费

《通知》要求,非营利性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不得超过当地发改委、教育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其他民办学校学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学校自行确定。民办学校不得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等费用,民办大中专院校不得跨学年收费,其他民办学校不得跨学期收费。

不得以学校名义非法集资和借贷

《通知》强调,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得将自身债务转嫁至学校,不得利用学校土地、校舍等教育教学设施抵押贷款、进行担保。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结余应当主要用于本校建设和发展,不得用于分配或分红。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严禁民办学校对大额资金支出款项进行拆分支出,严禁民办学校利用关联交易违法违规抽逃和挪用学校资金。民办学校不得挤占、挪用和抽逃学校正常办学经费对外投资,不得使用财政性奖励、补助资金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严禁民办学校从事股票、期货等高风险项目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初审:汪   杨

复审:傅仁斌

终审:袁万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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