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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2022年度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典型案例公布

2023-03-22 00:39 作者: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价监局 来源: 107029 次阅读

2022年以来,湖南省市场监管局聚焦群众高度关注的医药购销、网络培训等重点领域,紧盯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持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虚假宣传、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教育警示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引导经营者自觉守法参与市场公平竞争,湖南省市场监管局选取2022年以来查办的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1:湖南省某研学实践教育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湖南省某研学实践教育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开始,以建党100周年的红色主题为背景,组织祁阳市部分中小学到市教育局审核的红色教育基地开展红色研学活动,在活动中给予学校及相关人员回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之规定,祁阳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000000元。

案例2:长沙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2022年9月27日,麻阳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怀化市市场监管局《案件交办通知书》。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长沙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为某起受贿案中的行贿方。经查:怀化市某医院于2019年招标购买手术显微镜,当事人在得到医院领导支持后,以湖南省某医药公司名义中标,获得此次交易机会。在此次交易中,当事人赚取150000元销售利润,给予医院领导100000元表示感谢(已另案处理),实际违法所得为500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之规定,麻阳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50000元,罚款110000元,罚没共计160000元。

案例3:长沙市望城区某医院在药品购销中收受不正当利益案

自2016年4月14日开始,当事人在采购平台按照政府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购进药品后,根据医院《药品销售排名处罚标准及中药饮片拒付标准的通知》对药品销售进行排名,按比例在与医药公司结算时拒付扣留货款。当事人在药品购进中采取拒付扣留货款的行为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长沙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医院药品价格改革指导意见》《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药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关于“药品零差率”销售的规定。当事人违反政府医药价格改革相关政策,通过在结算中拒付扣留货款的方式,暗中变相取得药品加成收益的行为,认定当事人在药品购进中获取不正当利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长沙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51306166.57元,罚款1500000元,罚没共计52806166.57元。

案例4:湖南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1年6月份至2022年3月份,当事人以公开课的形式向客户推销短视频教学课程,从中获利。当事人通过公开课对自身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了消费者,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00066.53元,罚款1100000元,罚没共计1300066.53元。

案例5:吴某组织虚假交易案

2022年1月,吴某购置电脑、手机多台,组织人员在其工作室内帮助某购物平台上一些网店进行“刷单炒信”,赚取佣金。经查,当事人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捏造虚假的交易记录,对商品进行虚假使用感受评论,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帮助7家网店刷单18879条,涉案金额10余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二十五条之规定,湘潭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00000元。

案例6:湖南某装修公司虚假宣传及商业诋毁案

长沙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当事人在社交软件抖音上发布视频作品,诋毁他人商誉和名誉。经过调查:当事人在账号简介内宣称“累计为3万个客户装修了6万5千4百套出租房,每10个在长沙租房的人,有3个就是在我装的房里”。当事人于7月13日上传主题为“传统装修公司都将败给傲慢”视频作品,当事人在视频中将举报人与“莆田系”“垃圾医院”进行类比,并笼统的宣称举报人不安心做作品。当事人的行为既对自身经营状况进行虚假的商业宣传,也向公众传递误导性信息,损害了举报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三之规定,长沙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作出行政处罚:罚款300000元。

案例7:湖南某科技有限公司商业混淆及虚假宣传案

2022年8月12日,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涉嫌存在虚假宣传行为。经过调查:从2021年6月份至案发止,当事人在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分别以“退役军人事务局专用机型”“湖南省公安执法办案平台专用机型”“湖南省‘互联网+监督’平台公务用餐监督子系统专用高拍仪”等名义销售高拍仪,经营额为25780元。当事人为增加自身产品销量,支付佣金邀请他人为其天猫店铺“刷单”,实际并未销售相关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8390元,罚款260000元,罚没共计278390元。

案例8:长沙市岳麓区某财务集团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2年4月13日,长沙市岳麓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岳麓区打非办移交案件线索,某财务集团有限公司对外宣传其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批准和登记机关核准成立的非金融机构企业,与实际不符。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批准和登记机关核准成立的非金融机构企业以及其是上海票据交易所、证券交易所战略合作机构等内容的相关证据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长沙市岳麓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300000元。

案例9:长沙市开福区某传媒公司组织虚假交易案

2021年5月起,当事人为湖南省某食品有限公司和湖南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在大众点评平台的店铺提供线上推广数据服务,通过打造点评基数、以真人刷单形式提升店铺的排名,帮助商户在大众点评平台内提高星级。当事人与两家公司签订了“推广合作协议”为店铺进行刷单,通过刷空单的形式提高商家在大众点评平台上店铺的销售量,以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10000元。

案例10:湖南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2021年12月9日,长沙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实名举报,称当事人及其员工梁某侵犯举报人商业秘密。经查,当事人自2021年1月8日成立以来,将其员工梁某在举报人公司从事外贸销售工作岗位期间所掌握的包含客户邮箱、交易习惯,历年报价方式及客户对产品型号及品种的需求等的客户信息用于本公司的业务发展。当事人自2021年1月8日成立以来,与梁某提供的举报人5位长期稳定交易客户成功交易,货值人民币86366.70元,上述产品进货价格共计人民币65788元,公司获利20578.7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长沙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0578.70元,罚款100000元,罚没共计120578.70元。

初审:汪  杨

复审:傅仁斌

终审:袁万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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