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0日,省医保局印发通知,决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试行第十版)》中未纳入医保目录的药品临时增补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具体品种见图一),按甲类药品进行管理。对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试行第十版)》中已纳入医保目录但设置的医保限定支付范围未明确用于新冠治疗的药品(具体品种见图二),临时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支付范围。从即日起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初审:汪 杨
复审:傅仁斌
终审:袁万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