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职业病防治若干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以问题为导向,重点解决了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补充细化了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管理责任
明确和细化了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作出了以下八个方面的规定:一是明确了主要负责人履行职业病防治管理七项职责;二是明确了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的内容及其考核与考核结果的运用;三是明确了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专(兼)职人员履行七项职责;四是明确存在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的要求;五是明确了对劳动者进行职业病防治教育培训的人员、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要求;六是明确了制定职业病危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内容要求及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处理规则;七是明确了建立各岗位管理台帐制度的要求,八是在劳动者权益受保护的前提下,强调明确了劳动者的义务。
明确廓定了政府及有关部门职业病防治监管责任
一是在政府职责方面,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明确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二是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等机构的职责。三是明确了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综合监管职责,负责协调、督促、指导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四是明确了县级以上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保障、卫生健康、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林业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五是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其他负有职业病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加强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保障执法人员具备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相应的法律知识、专业知识和执法能力。六是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监督检查计划的规定。七是明确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经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临床诊断确认为职业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基本医疗救治救助。八是明确对职业病防治技术机构的责任。九是明确省卫生健康委规划建设全省统一的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信息平台,推进省、市、县三级运用,并通过省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信息共享。
明确规定了职业病防治用人单位及政府监管的法律责任
一是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相关职责,发现职业病防治相关违法行为的及时移送机制。用人单位存在粉尘和有毒有害因素既是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又是职业病危害隐患,其隐患及管理违法行为同时违反《安全生产法》与《职业防治法》及《规定》,而《安全生产法》较《职业病防治法》及《规定》设定的罚款数额高,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之规定,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安全生产法》进行处罚,发现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机构存在违法行为的移交卫生部门处理,发现其他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移送有权部门处理。二是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医疗机构的职业病防治(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发现职责范围(管辖范围)外的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罚。三是明确了用人单位不落实职业病防治管理主体责任的法律责任。四是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不落实监管责任的法律责任。
初审:汪 杨
复审:傅仁斌
终审:袁万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