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学生缴纳的学费之外,学校、企业都不得再以其他名义额外收取费用;学校不得将学费与培训费等捆绑收费;收取培训费应遵循学生自愿原则,不得影响正常教学,不得与学历教育挂钩,不得强制学生参加各类培训……省教育厅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职业学校校企合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推进校企合作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精细化。
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的基本办学模式,是办好职业教育的关键所在。近年来,我省职业学校不断深化校企合作,在推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增强服务社会能力、促进学生就业创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另一方面,有部分学校不同程度地存在校企合作管理不规范、主体责任不明确、资金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办学风险隐患较大,侵害了学生的合法权益。
以学生为本,不得额外收取费用
《通知》强调,职业学校是校企合作的第一责任主体,在合作过程中,不得将校企合作项目全程交由合作企业实施,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应由学校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承包、转包给合作企业,不得以校企合作名义将学生全程委托给合作企业或其他机构进行培养。
校企合作要坚持以学生为本,不得损害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得以违规承诺、虚假宣传等任何形式,诱导、误导甚至强制学生参加校企合作办学专业的学习。学校不得以校企合作名义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学费收费标准,不得变相以合作方名义向学生收取实习费、实训费、校企合作费、就业委托费等名目费用,不得将学费与企业其他名义费用捆绑收费,不得强制、组织学生向企业缴纳额外费用。
严审合作企业资质,建立退出机制
《通知》明确,职业学校在确定拟合作企业前,要严审合作企业资质;应积极与行业龙头企业、产教融合型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开展深度合作,严禁与未取得相关经营许可、受到行政处罚、违法失信企业开展合作。学校要建立退出机制,对合作期间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应及时终止校企合作。
职业学校和企业开展合作,应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内容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及我省有关教育收费政策,不得损害学生、教师、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等。
初审:汪 杨
复审:傅仁斌
终审:袁万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