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举办清单外竞赛、收费或变相收费、评奖过程不规范、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国际性竞赛良莠不齐……针对面向中小学生(包含幼儿园)的全国性竞赛活动存在的相关问题,教育部等四部门近日联合印发了新修订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竞赛活动进一步规范管理。
在竞赛组织要求上,《管理办法》从四个方面予以规范:一是明确主体责任。竞赛各项工作由组织主体(主办方)及承办单位直接负责实施,不得进行委托、授权,防止竞赛活动主办方将竞赛层层转包,出现问题时推卸责任。
二是坚持“零收费”原则。针对部分竞赛违反“零收费”规定,花式变相收取各种费用、借竞赛名义开展培训、转嫁成本等问题,《管理办法》新增了防止各种变相收费的细化要求,即“八个不得”:
1.任何单位、组织及个人不得向学生、学校收取成本费、工本费、活动费、报名费、食宿费、参赛材料费、器材费和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
2.不得指定参与竞赛活动时的交通、酒店、餐厅等配套服务;
3.不得通过面向参赛学生组织与竞赛关联的培训、游学、冬令营、夏令营等方式,变相收取费用;
4.不得推销或变相推销资料、书籍、辅助工具、器材、材料等商品;
5.不得面向参赛的学生、家长或老师开展培训;
6.不得借竞赛之名开展等级考试违规收取费用。
7.赞助单位不得借赞助竞赛活动进行相关营销、促销活动。
8.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学生或组织学生参赛的学校转嫁竞赛活动成本。
三是确保程序严格。针对部分竞赛在评奖过程中学术不端、有失公允等问题,《管理办法》要求严格专家选聘,强化学术诚信,严格命题阅卷(评审认定),公开结果及申诉渠道,确保竞赛评奖的科学性、公正性及严肃性。
四是严格结果使用。竞赛以及竞赛产生的结果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依据;在竞赛产生的文件、证书、奖章显著位置标注教育部批准文号以及“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依据”等字样。
《管理办法》提出,竞赛应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迫、诱导任何学校、学生或家长参加竞赛活动;竞赛应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学生平等开放,不得设置任何歧视性条件。
在规范国际性竞赛上,《管理办法》将国际性竞赛纳入管理范围,要求由中方机构作为主办方举办的国际性竞赛,按照该办法执行;境外国际性竞赛在中国境内举办时,应由符合规定的中方机构合办或承办,并参照该办法执行。
《管理办法》明确,严禁组织参加违规竞赛。对于违法违规竞赛活动,可以拨打教育部专门的举报投诉电话(010-66092315,010-66093315)反馈问题线索。
初审:汪 杨
复审:傅仁斌
终审:袁万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