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月25日从省农业农村厅获悉,该厅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设置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规划、总量、标准、质量、检疫、供应范围、设置程序等七个方面对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设置提出了指导要求。《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意见》明确,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设置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设置应明确建设地点、屠宰规模、生猪产品供应范围。原则上,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的设置地点应距离县城40公里以上或车程60分钟以上。
《意见》表示,凡是通过冷链配送能够保障肉品供应的乡镇,不再新增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场点。交通便利、配送体系健全的地区应逐步减少直至取消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山区、林区等交通不便地区的设置数量应严格控制。县域内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的设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该县乡镇数量的25%。已超过设置数量的,应合理撤并,逐步减少。
《意见》指出,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的设置条件应符合乡村规划、动物防疫、生态环保、肉品品质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新建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的年设计屠宰能力应在2万头以上。
《意见》要求,新建屠宰场点内实行待宰、屠宰、肉品销售分区管理和机械化屠宰,净污道和出入场车道分离,建设运输车辆洗消通道和必要的冷藏设施。现有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应实施技术、工艺和设备改造,提升现代屠宰技术和设施设备水平,3年内基本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
《意见》强调,依法设置的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应按规定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按每个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配备不少于2人的标准,足额派驻官方兽医,对屠宰的生猪实施检疫。
《意见》表示,小型生猪定点屠场点生猪产品的供应范围原则上限于所在乡镇及其相邻周边乡镇,具体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进行明确。对实行地方猪养殖、特色化养殖、品牌化经营的跨区域年养宰销2万头以上的一体化企业,其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的生猪产品可在自有肉品专卖店内销售。
《意见》规定,经批准后新设立的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逐级上报,纳入农业农村部全国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系统,实行统一管理。
初审:吉 映
复审:傅仁斌
终审:袁万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