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经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蒋某赔偿原告陈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4116.79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且已履行完毕。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与被告蒋某的妻子胡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事发前双方在东安县某宾馆开房居住。2021年6月22日晚上23时左右,被告蒋某得知妻子不愿意跟原告陈某在一起,而陈某不同意并要求蒋某妻子与蒋某离婚。蒋某十分气愤,当即与妻子、女儿及亲家等人来到东安县某宾馆房间与陈某理论,双方发生冲突,蒋某将陈某外眼角部等部位打伤。
原告陈某受伤后,在东安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天,花费医药费2543.13元,共造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8233.58元。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陈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处理。
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纠纷时,应采用合理合法的方式解决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陈某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与被告妻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导致纠纷的发生,陈某对本案应承担50%的过错责任。蒋某因妻子与陈某有不正当关系而去跟陈某理论,在理论中与陈某发生争执打斗,致使陈某受伤,故其对陈某因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初审:许治远
复审:傅仁斌
终审:袁万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