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典型案例。该案例中,岳阳市张某节等20人因非法捕捞水产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判刑。
据了解,在2018年4月至2019年5月间,张某节、肖某意、涂某成等10人单独或伙同他人,在禁渔期或在洞庭湖水域的禁渔区内,多次采取电击等禁用方法,或采用“丝网”(注:一种用透明细小尼龙线编织成的小孔径渔网)“地笼网”(注:一种由网线编成、铁丝或竹篾撑开的,多节、小孔径捕鱼工具)等禁用工具非法捕鱼后,分别销售给吴某龙、伍某区和舒某权等人的收鱼团伙。
吴某龙、伍某区以及舒某权的犯罪团伙均明知收购的鱼系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仍加价卖给个体鱼贩被告人朱某辉、蒋某、林某兵和任某。为逃避打击,吴某龙、伍某区和舒某权团伙从不在交易现场露面,只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与朱某辉等鱼贩确定鱼的交易种类、数量、单价和交易地点,再联系非法捕捞人员张某节等人直接将捕得的鱼送至交易地点装车。后朱某辉等人雇车将收购的鱼运至重庆贩卖。
至案发,张某节等10名非法捕捞人员非法获利13万余元,吴某龙、朱某辉等10人非法获利29万余元。
2020年6月18日,岳阳市公安局水上警察支队以张某节等10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吴某龙等10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君山区人民检察院针对涉案人员较多、法律关系复杂、涉案时间和地点跨度大等问题,进一步补充收集、固定相关证据,明确了张某节等人为牟利非法捕捞,并与吴某龙等人建立了相对固定的捕、运、销合作关系,已经形成了“捕捞—收购—运输—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的完整利益链条;进一步核实了涉案水产品的数量和各被告人非法交易的金额。11月4日,君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节等10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吴某龙等10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21年1月26日至27日,君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2月8日,君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张某节等10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吴某龙等10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到拘役不等,并处或单处罚金共计28万余元,没收全部违法所得42万余元。同时,判决20名被告人连带承担生态修复费用59万余元、专家鉴定费4万元。
初审:吉 映
复审:傅仁斌
终审:袁万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