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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种子送农药属于经营农药行为

2023-03-22 09:58 作者: 杨理健 来源: 207705 次阅读

有的种子经销商为了促销,在销售种子时会赠送一些赠品。如果种子经销商在卖种子的过程中赠送农药,是否属经营农药行为呢?

2014年5月26日,原农业部公布《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擅自修改农药标签和赠送过期农药适用法律问题的函》。该函指出,农药经营者以赠送、奖励、捆绑销售等名义向消费者提供农药产品的,应当认定为经营农药的行为。赠送、奖励、捆绑销售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农药的,应当认定为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农药的行为,依照《农药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笔者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予合同是赠予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予的合同。经营者在卖种子的时候,向农户赠送农药,是附加条件的,购买者必须先购买种子,其农药的价格已经包含在种子价格里面,不能单独无偿获得“赠品”,不属于无偿赠送行为,不符合《合同法》中赠予合同的特征,而符合“生产品”买卖合同的从属合同特征,即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应当认定为经营农药行为。此时经营者对“赠品”应当承担与生产品同等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法律责任。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一是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是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三是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种子经销商卖种子“赠送”农药,属于经营农药行为,就必须先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如果没有农药经营许可证而“赠送”农药,农业农村执法部门就可以按照无证经营农药处理。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农药经营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初审:吉    映

复审:傅仁斌

终审:袁万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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