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留在土壤中的地膜逐年积累,对耕地土壤环境和农作物生长造成很多危害。为加强农用薄膜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我国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农用薄膜管理办法》。
该办法对农用薄膜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生产者应当执行农用薄膜相关标准,在产品上添加企业标识,标明推荐使用时间,建立出厂销售记录制度;二是销售者应当依法查验农用薄膜产品的包装、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依法建立销售台账,不得采购和销售未达到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农用薄膜,不得将非农用薄膜销售给农用薄膜使用者;三是使用者应当在产品标签标注的期限内使用农用薄膜,生产企业、专业合作社等使用者应当依法建立农用薄膜使用记录。
为落实不同主体的回收责任,《农用薄膜管理办法》规定,使用者应当在使用期限到期前捡拾田间的非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废弃物,交给回收网点或回收工作者,不得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生产者、销售者、回收网点、废旧农用薄膜回收再利用企业或其他组织等应开展合作,采取多种方式,建立健全农用薄膜回收利用体系,推动废旧农用薄膜回收、处理和再利用。
为激励各方参与农用薄膜回收,完善回收利用措施,《农用薄膜管理办法》提出,一是鼓励研发、推广农用薄膜回收技术与机械,因地制宜、多措并举开展废旧农膜回收再利用;二是鼓励和支持生产、使用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三是支持废旧农用薄膜再利用企业按照规定,享受用地、用电、用水、信贷、税收等优惠政策,扶持从事废旧农用薄膜再利用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和企业。
初审:吉 映
复审:傅仁斌
终审:袁万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