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正文

擅自改良“四荒地”可能被收回

2023-03-21 10:36 作者: 科普湖南 来源: 330411 次阅读

“四荒地”被改良后能否进行土地确权?日前,有读者来电咨询关于“四荒地”的权属问题。在了解此问题前,我们首先得知道什么是“四荒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四荒地”是指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

那么,“四荒地”属于农用地范畴还是未利用地范畴呢?记者查阅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没有查询到相关明确的规定。从现行规章制度来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承包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水域、滩涂以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用地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据此,我们可以认为“四荒地”归入农用地范畴。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展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这个条例又明显将“四荒地”划归为了未利用的范畴。

根据规定,“四荒地”既可以采取家庭联产承包的方式进行承包,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承包;既可以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国家明确“四荒地”属于农村集体,虽然大多数“四荒地”都是处于空闲状态,但也有可能有其他规划以及用途,原则上农民自己开垦的“四荒地”使用权属于农民,但在土地确权过程中却不会给予确权,且一旦有其他用途规划之后,这些土地将会被农村集体组织收回。

目前判断“四荒地”是否确权的原则是当事人开发荒地有没有得到允许。允许确权登记的情况主要是指经过农村集体组织或者国家土地管理部门统一获得相关开荒手续的开荒地,这一类土地经过国家允许,在土地确权过程中将以承包地的方式登记到开荒人名下;农民擅自开荒的土地目前不允许确权登记,《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中就明确指出,未经允许擅自开荒的土地不能够进行确权登记,原则上是交予开荒人继续使用。

记者在此提醒读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初审:吉    映

复审:傅仁斌

终审:袁万茂

头条推荐
数字创意“造梦人”丨《科技湘军勇登攀》创新创业演讲季第八集《出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