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显示,有序放开全部燃煤发电电量上网电价。将燃煤发电市场交易价格浮动范围由现行的上浮不超过10%、下浮原则上不超过15%,扩大为上下浮动原则上均不超过20%,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明确表示将保持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由电网企业保障供应,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各地要优先将低价电源用于保障居民、农业用电。
《通知》表示将有序推动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按照市场价格购电,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将鼓励地方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电实行阶段性优惠政策。
10月12日上午,国家发展改革委就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有关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司长万劲松表示,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推动改革、开展各项工作中,始终把保障民生放在重要位置。此次改革,明确居民、农业用户用电,由电网企业保障供应,仍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改革实施后,居民、农业用户将和以往一样购电用电,方式没有改变,电价水平也保持不变。
据省物价局下发《关于全省销售电价分类的通知》湘价电〔2014〕107号文件中显示,农业生产用电是指农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含加热、降温)用电,农业灌溉用电,以及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其他农、林、牧、渔服务业用电和农副食品加工业用电等不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现行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价格暂单列。
初审:向莉莉
复审:傅仁斌
终审:袁万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