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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营性土地“入市”迎来新机遇

2023-03-22 12:24 作者: 吉映 来源: 215956 次阅读

8月27日,在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自然资源法规宣传新闻发布会上,省自然资源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张皓在答记者问时指出,农村集体经营性土地“入市”将极大地激活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能,增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收益,有利于促进乡村振兴,促进农民增收。

张皓表示,农村集体经营性土地“入市”是本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改的最大亮点。2019年8月2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吸收了农村集体土地三项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规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已经登记且规划为工业、商业等用途的,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可以采用租赁、出让等方式交由单位或个人使用。这一规定即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入市后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租、出让及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予、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

为保障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顺利入市,《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这一规定进一步予以了细化,规定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统筹安排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布局和用途,鼓励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同时为避免对农村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条例》规定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项目应当明确规划条件、产业转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土地所有权人与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截止、面积、用途、使用期限、价款支付、交地时间和开竣工时间、提前收回条件、补偿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等,并将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纳入合同。未将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纳入合同的,合同无效。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前,经国务院批准,在北京大兴等33个县市开展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试点工作,我省浏阳为试点单位之一,从试点效果来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满足了乡村产业振兴项目用地需求,促进了农村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增收。

初审:吉 映

复审:傅仁斌

终审:袁万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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