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笔者从民政部举行的2021年第二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截至2020年底,全国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分别为11257元/人·年、8569元/人·年。目前,各地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普遍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
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民政部日前修订出台了《特困人员认定办法》,适当放宽特困人员认定条件。
民政部社会救助司副司长张再刚介绍,新修订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重点对认定特困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义务人或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涉及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完善。同时,对优化简化审核确认程序作了修改完善,进一步缩短了办理时限。
一、适度拓展了“无劳动能力”的残疾种类和等级在原有认定 “一、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一级肢体残疾人”为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增加了“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二级肢体残疾人和一级视力残疾人”,规定上述残疾人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二、完善了“无生活来源”的认定条件认定特困人员 “无生活来源”的具体条件是其收入应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明确优待抚恤金不计入申请人收入。
三、适度放宽了“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认定条件 修订后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在原认定范围的基础上,明确规定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四、适度放宽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覆盖的未成年人范围 明确“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同时规定,“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据了解,2016年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将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和城市“三无”人员救助制度统一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同年10月,民政部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对特困人员的认定条件、认定程序、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等作出明确规定。
初审:吉 映
复审:傅仁斌
终审:袁万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