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读者来信咨询,她所在的村制定的村规民约规定,女孩出嫁后,在娘家的土地要交回村里,也不能享受原承包土地的财产权益。该读者想了解该项村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此,本报记者咨询了省农业农村厅法规处农业法律专家聂建刚。
聂建刚介绍,原《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对保护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已有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是按户承包,按人分地,妇女出嫁前,是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家庭成员。妇女如在婚入地未取得承包地,按照原《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婚出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通俗地讲,第一,在娘家的地不能收回;第二,在婆家如果没分到地的时候,更不能收回。如果婚出地家庭兄弟姐妹分家析产,出嫁女依然享有原家庭承包土地的财产权益。
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了进一步的特殊保护,特别新增加了两项规定:一是规定承包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林权证,这些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
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也规定,“村民自治章程、 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聂建刚表示,对上述规定,在制定或修改相关法律时增加了法律责任,比如将违反法律规定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明确为侵害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违法行为;规定乡镇政府依法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备案审查,对出现侵害妇女承包权益的及时责令改正;同时赋予妇女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侵害妇女承包权益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权利等 。
初审、一校:于 钊
复审、二校:傅仁斌
终审、三校:郭有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