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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子女被遗弃,村委会有监护权吗?

2023-11-06 21:55 作者: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颜东岳 来源: 132790 次阅读

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村委会主任,本村村民王某夫妇于 2010年生下一名残疾女孩,为此,他们曾先后4次将女儿丢在路旁,均被好心人送回。村委会多次对王某夫妇进行教育,但其依然我行我素,竟将女孩丢到野外。因此,村委会想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王某夫妇的监护人资格,依法指定村委会为监护人,这样可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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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颜东岳:村委会可以向法院提出上述申请。

一方面,王某夫妇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另一方面,本案可变更监护关系。上述政策还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而《民法通则》规定,其中所指的“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初审、一校:于 钊

复审、二校:傅仁斌

终审、三校:郭有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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