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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不得无故解聘大学生村官

2023-06-17 01:02 作者: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廖春梅 来源: 313741 次阅读

2013年1月,大学生黄晓兰与某地村委会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村官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间,黄晓兰工作兢兢业业、勤勤恳恳。可就在试用期即将届满时,黄晓兰却收到了村委会决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黄晓兰虽一再质询,但村委会缄口不言,也未提供任何证据。经多方打听,黄晓兰终于得知了真相:村委会因开支被压缩,想赶走黄晓兰,给村委会留下些资金利用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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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村官是指到农村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助理,或村两委职务的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大学毕业生。大学生村官也是农村最基层工作人员。那么,大学生村官权益遭遇侵害该怎样维权呢?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这并不等于用人单位便可以不明不白地随意将试用期内员工解聘,而必须同时具备两个前提:一是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二是能够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但本案情形恰恰与之相违:一方面,村委会将黄晓兰解聘,不是因为其工作不合格,不符招聘时的岗位要求,而是为了一己之私;另一方面,村委会没有也无法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村委会不得无凭无据地将黄晓兰解聘。

初审、一校:于 钊

复审、二校:傅仁斌

终审、三校:郭有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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