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朋友梁先生通过土地划拨的方式获得一块土地后,建造了一栋房屋。鉴于自己居住有余,也为盘活资金,他将三楼的两套房屋卖给了我。我搬入居住半年后,于2018年11月5日持《房屋买卖合同》前往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时,却遭到拒绝。请问,为什么会这样?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颜梅生: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做法并无不当。土地使用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块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也指出:“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正因为刘女士购买的住房是建立在划拨土地上,而相关房屋买卖行为并未得到政府审批,自然也就无法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
初审、一校:于 钊
复审、二校:傅仁斌
终审、三校:郭有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