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上午,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在省人民医院岳麓山院区举行《湖南省现场救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颁布实施启动仪式,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柯敏、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吴桂英、省政协副主席戴道晋、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应急办副主任李正懋等领导出席。启动仪式上,吴桂英和戴道晋共同为湖南省紧急医学救援指挥中心揭牌。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柯敏,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吴桂英,省政协副主席戴道晋,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应急办副主任李正懋,省人大教科文卫委主任委员梁肇洪,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彭翔,省卫生健康委党组书记、主任陈小春共同启动《湖南省现场救护条例》
今起实施的《条例》是国内首个专门为现场救护制定的地方法规。针对目前现场救护“不会救、不便救、不敢救”的难题,该《条例》从构建急救知识技能普及网络、完善急救设施设备、鼓励保护救人者善举等方面出发进行支持引导,构建“现场-院前-院内”急救全链条的法制保障。《条例》对于进一步规范公民有效开展现场救护,及时有效抢救急危重患者意义重大。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柯敏在启动仪式上发表讲话,他表示,《条例》的实施,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重要思想的湖南法制实践。我们要将《条例》全面、准确的实施作为民生大事来抓。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条例》的学习宣传,推动《条例》内容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切实推动《条例》的实施,以《条例》为准绳,加强现场救护能力建设,规范现场救护行为,建立多部门协同机制,从经费投入、基础设施建设、特殊人群保障、急救秩序维护等方面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坚决落实到位;各级人大要加强《条例》实施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提出建议。
会上还为获得《湖南省现场救护条例》知识抢答赛和“救”在身边—“现场救护第一目击者”之歌广场舞大赛一等奖的单位进行了颁奖。同时发布了“现场救护第一目击者行动”公益广告片、宣传语、公益海报。
《条例》出台的背景
近年来,全国各地有关在地铁猝死、街头晕死等类似突发疾病、伤害事件时有报道,伤患人员因现场救护不力而导致病情加重甚至死亡的案例,屡屡发生。
流行病学调查显示,我国呼吸心跳骤停发生率超过40/10万,由于在4~6分钟的黄金时间内得不到有效的现场救护,医疗抢救成功率不到1%。按全国平均水平计算,我省每年因此死亡的人数超过3万。而目前我省现场救护工作在全国仍处于落后水平,与众多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更有明显差距,普遍存在“不会救、不便救、不敢救”问题。
目前涉及到院内救护和院前救护的法律法规较为完善,而涉及现场救护的法律法规较少,国家层面只有《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红十字会法》和原国家卫计委《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中略有提及,外省区市相关地方性法规中涉及此项内容的很少。因此,制定一部引导和规范现场救护行为的地方性法规,十分紧迫而必要。《条例》弘德立法,倡导、鼓励助人为乐、救死扶伤精神,引导、支持全民参与现场救护,及时有效抢救急危重症患者和伤者,挽救生命,减轻伤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出台的基础
湖南何以能率先在全国出台这一《条例》,这是基于我省具有较好的实践基础。2014年,湖南省人民医院就在全国率先提出“在伤病发生的第一现场,第一目击者在第一时间做出正确反应”的现场救护三个“一”理念。作为全省最大的省政府直属公立综合医院和湖南省急救中心挂靠单位,该院从2016年起,持续有效地开展各种形式的公众急救普及和学术活动,牵头成立“现场救护第一目击者行动联盟”,发起设立“现场救护第一目击者行动日”,创作易于传播《“救”在身边》急救歌及广场舞,设置急救培训小屋,组织开展急救知识技能进企业、学校、机关、社区、农村“五进”活动,大力培训师资队伍和“第一目击者”,建立起较为成熟规范的理论体系、培训体系、管理体系和传播体系。2018年省卫生健康委联合10多家省直部门和相关组织,共同将急救普及上升为一项“湖南行动”,还下发了《关于推进公众急救知识技能普及工作的通知》,《关于明确首批公众急救知识技能普及工作试点医院单位的通知》,举行全省“救”在身边广场舞大赛和公众自救互救知识技能普及工作推进会,将此项工作在全省逐渐推开,并呈燎原之势。
《条例》出台的过程
随着广大人民群众急救医疗服务需求的日益增长,现场救护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近年来,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针对现场救护相关立法的呼声很高,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多次提出议案、提案,呼吁出台相关条例,推动我省公众自救互救体系建设。
2019年上半年,省卫生健康委向省人大提出了制定《湖南省现场救护条例》的论证报告。此后,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牵头与省卫生健康委组建起草小组,先后到长沙、衡阳、怀化、益阳、娄底五市开展立法调研,形成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今年4月,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向省政府办公厅等30个省直单位、14个市州人大、全体省人大常委会委员、部分医疗卫生界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征集意见建议188条。4月底,致函上海市、江苏省、深圳市了解相关立法执法情况并征求建议。5月13日,分别召开法律专家和医疗卫生专家座谈会,征求修改意见。九易其稿形成《条例》,共20条。于2020年7月30日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要点及亮点
根据《条例》,现场救护的对象是指发生心脑血管疾病等急危重症,或者交通事故、溺水、中毒等情况而受到意外伤害者;现场救护的前提是患者在医疗区域以外发生急危重症或者受到意外伤害,医疗急救机构尚未赶到现场进行救护;现场救护行为包括:呼叫医疗急救机构、自愿对患者实施基础性急救、将患者送往医疗机构救治。
(一)关于适用范围
医疗卫生救护分为院内救护、院前救护和现场救护。现场救护作为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补充,处于协助、配合的角色定位,侧重于协助医疗急救机构、在急救人员到达前开展基础性救护。《条例》对现场救护的定义作出解释规定,界定了现场救护与院前医疗急救、院内医疗救治的衔接关系。并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现场救护及相关培训服务、设备配置、救护保障等,适用本条例。
(二)关于基本知识与技能培训
解决公民“不会救”问题是开展现场救护的关键所在。《条例》第七条至第九条分别对现场救护基本知识与技能培训的规划、教材编写、培训主体、培训内容、培训对象、培训方式、培训登记管理等内容作出了规定。明确省卫健部门应当会同省红十字会组织编写培训教材,统一培训内容、课时和考核标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对员工定期开展培训;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基本知识与技能纳入教学内容;特定公共服务岗位的人员、人员密集场所和高危行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分期分批参加培训,旨在提高重点人群现场救护意识和救护能力。
(三)关于配置安装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设备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规定,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设施。在公共场所推广配置安装自动体外除颤仪(以下简称AED)是完善和健全现场救护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解决缺乏必要设备设施“不便救”问题的重点环节。目前,我省现场救护设施普及率极低,公共场所配置AED非常有限,长沙市还不足50台,省内其他市州就更少。
对此,《条例(草案)》第十条对AED等急救设备的配置建设标准、购置安装要求等作出了规定。《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制定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设备在公共场所的配置标准。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合理布点的要求,制定在机场、客运车站、大型商场(超市)、体育运动场馆、人流量大的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以及学校、养老机构等单位配置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设备的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鼓励在其他公共场所配置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设备。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在新建公共场所预留自动体外除颤仪柜机安装位置的要求,修改和完善本省建筑设计规范。
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急救设备安放位置,标示明显标志、操作说明和路标指引,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禁止损毁、侵占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设备
(四)关于引入商业保险为现场救护提供保障
引入商业保险化解风险,解决施救者的后顾之忧,这是推进现场救护的机制创新之举。《条例》在第十四条规定,鼓励保险公司开发救助人救助保险、救护设施设备损失保险等保险产品,为现场救护提供保险服务。
(五)关于施救者现场救护免责
为解除公民普遍存在的怕做好事惹火烧身而“不敢救”顾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千零五条的立法精神,《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救助人的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救助人因现场救护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和其他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依合同理赔或者由侵权责任人依法赔偿,受助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受助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救助人或者采取非法手段干扰救助人正常生活。
救助人因现场救护导致的纠纷和诉讼,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其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
《条例》还强调现场救护教育应从娃娃抓起。明确规定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开设现场救护基本知识与技能课程,让学生从小就开始了解和掌握基本的急救常识和技能。
业内专家表示,该《条例》针对目前现场救护中存在的”不愿救、不敢救、不会救“问题,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为解决“三不救”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条例》亮点很多。
《条例》颁布实施的意义
《湖南省现场救护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湖南就“现场救护”单独立法,在全国率先迈出了重要一步。湖南也是全国首个为“现场救护”单独立法的省份,充分彰显了“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条例》的实施,不仅是湖南的一件大事,也必将在全国产生重大影响。对增强公民自愿参与现场救护的意识和能力,规范现场救护行为,增强公民自愿参与现场救护的意识和能力,及时有效抢救急危重症患者和伤者,意义重大。
延伸
作为现场救护第一目击者 ‘三个一’发起人,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副主任祝益民表示,选在11月1日这天发布《条例》,很有深意。引导全社会树立急救意识,需要有一个相对固定的节日,11月1日的三个“1”,呼应现场救护的三个“一”。因此希望将《条例》的发布日即每年的11月1日设立为“现场救护第一目击者行动日”,便于广大群众加深印象,便于记忆,将这个节日固化、强化下来,深入人心。
为更好地宣传急救知识,倡导全社会重视、参与、学习现场救护,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向社会广泛征集,最后确定了十条宣传语作为今后我省现场救护第一目击者行动的规范宣传用语。湖南省人民医院还为这10条宣传语策划设计做成了卡通公益宣传海报,以医护人员“仁术术”“仁心心”为主角,将急救知识和理念用卡通形象进行展现和诠释,让这些宣传语更加接地气、形象化、深入人心,一看就懂、一看就明白。
现场救护第一目击者行动宣传语10条
1.现场救护有法,紧急施救安心
2.生命所系,救在身边
3.生命不会重来,急救不能等待
4.现场无处不在,救护人人有责
5.时间就是生命,救人争分夺秒
6.第一目击者最美,“跪着”比站立更高
7.CPR不可不学,AED不可不备
8.一次出手,一线生机,一条生命
9.时间最短,速度最快,救护最佳
10.人人学急救,急救为人人
作者:湖南省人民医院 周瑾容 吴靖
初审、一校:林逸凡
复审、二校:刘新
终审、三校:蔡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