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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防控中,请大家牢记这“三大责任”与“八项义务”!

2023-06-17 05:27 作者: 吴洪波 来源: 科普湖南 73971 次阅读

本文作者: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   吴洪波

最近,长沙、太原、郑州等多地公安机关对隐瞒新冠肺炎疫情接触史、不采取防控措施的人员,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立案侦查。

这些人染病又违法,可悲又可恨!在此,我们简单提炼了我国所有传染病相关法律、法规有关条文,总结成“三大责任”与 “八项注意”供大家阅读,使大家做到知法、守法,严防疫情扩散。具体如下:

一、“三大责任”

(一)刑事责任    
1、危害国家安全罪: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2、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生产、销售与传染病有关的伪劣医药、器械及防护产品;违规发布虚假广告;哄抬物价、牟取暴利。    
4、其他犯罪:疫情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亡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以“防灾”骗取钱财涉嫌侵犯财产罪或诈骗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涉嫌寻衅滋事罪;编造或传播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二)行政责任    
单位或个人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等等情况,都会被公安机关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进行处罚。    
(三)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或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八项义务”

   
   
(一)服从调度    
服从政府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统一指挥调度,主动尽责。    
(二)主动报告    
自觉配合疫情调查、检验、隔离,如实提供个人行程、身体状况等信息,隐瞒不报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承担法律责任。    
(三)自觉隔离    
传染病暴发时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对疫区实施封锁。凡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隔离观察人员有接触史的,都要居家隔离观察。无此情形也要按要求不聚会、不聚餐,既自我保护,又保护他人。    
(四)佩戴口罩    
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一律佩戴口罩,并采取防疫消毒等措施。    
(五)维护稳定    
遵章守纪,不哄抬物价、囤积居奇,不哄抢哄闹、以次充好、制假售假,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六)服从管理    
面对疫情政府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对于以上各项措施,公民要自觉履行容忍义务,积极配合,服从管理。    
(七)积极监督    
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发现身边有疑似、确诊病人及发热、咳嗽人员,特别是对未遵守隔离规定的人员,要及时劝诫并拨打举报电话,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置。    
(八)拒绝谣言    
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坚定在党的领导下打赢疫情阻击战的必胜信心,不恐慌;不听信未经证实的消息、药方、偏方;不信谣、不传谣;不泄露传染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保持理智健康心态,积极传播正能量。    
以上信息来源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
初审、一校:邓 璇
复审、二校:罗 锴
终审、三校:蔡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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