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量复混肥料产品质量的好坏,除内在产品质量须符合国家标准规定外,标识也要符合相应的标准规定。
复混肥料的产品包装标识按国家标准 GB18382—2021《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中的规定执行,对标识内容主要有如下六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肥料名称及商标。
1.应标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经规定的肥料名称。对商品名称或者有特殊用途的肥料名称,可在产品名称下以小一号字体予以标注;有机肥料、水溶肥料、微生物肥料等新型肥料要标明肥料登记证号。
2.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
3.产品名称不允许添加带有不实、夸大性质的词语,如“XX 肥王”“全元素XX 肥料”等。
二是肥料规格、等级和净含量。
1.标明产品规格(N—P2O5—K2O或每袋净含量为多少)及等级(低、中、高浓度);
2.标明单件产品净含量,每袋净含量应标明单一数值,如50公斤。
三是养分含量 。
1.应标明N、P2O5、K2O总养分的百分含量,总养分标明值应不低于配合式中单养分标明值之和,不得将其他元素或化合物计入总养分;
2.应用配合式分别标明N、P2O5、K2O的百分含量,如氮、磷、钾复混肥料15—15—15,若不含其中一种养分,应在不含单养分的位置标以“0”,如氮钾复混肥料15—0—15;
3.若加入中、微量元素,不得在包装容器和质量证明书上标明(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除外);
4.若加入其他添加物,可标明其他添加物,且要分别标明各添加物含量及总含量,不得将添加物含量与主养分含量相加。
四是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应标明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并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名称、地址。
五是生产日期或批号。
应在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或产品外包装上标明产品的生产日期或批号。
六是标准。
1.应标明产品所执行的标准编号;
2.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肥料,如标明标准中未有规定的其他元素或添加物,应制定企业标准,该企业标准应包括所添加元素或添加物的分析方法,必须在包装上同时标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
初审:吉 映
复审:傅仁斌
终审:袁万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