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新华社记者调查发现, 目前在不少电商平台上, 大量的农药混进了清塘产品中。 专家鉴别后发现,有的是农药被包装成清塘剂、捕虾药销售; 有的没有规范标注生产批号和主要成分等内容; 有的干脆就是假冒伪劣产品。
水产养殖中的清塘,即投放幼苗前清理池塘, 杀灭害鱼、害虫等,以保证鱼类有良好的生长环境, 属于至关重要的第一步。 如果养殖户在“清塘”时采用了含有农药的产品,那么,不仅不可能为水产品营造一个健康的生长环境, 反而会严重破坏水生环境,造成水体污染,甚至产生连带效应, 进而影响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根据 201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 《农药管理条例》规定,经营农药需要有相关的资质, 除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 植物保护站、 土壤肥料站、 农业 / 林业技术推广机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农药生产企业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 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均不得经营农药。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一些电商平台逃避监管, 钻法律法规的空子, 通过网络销售实质上为农药的“清塘”产品,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 即便可能有相应的经营资质,《农药管理条例》 也明确规定,“禁止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农药”。 那些含有甲氰菊酯、 溴氰菊酯等菊酯类农药的“清塘”产品本身就标识不清,含混敷衍,本质上就是在试探法律法规的底线。 对此,绝不能无动于衷。网购的便利, 应该体现在依法依规做生意上, 而不能用在“挂羊头卖狗肉”上。“互联网 +”, 加的是创新创造,是惠泽民生,而不是污染环境,污染水产品。
对此,一方面,电商平台应该切实负起审核的责任。“清塘”产品不是农药的代名词,不能混淆二者的区别。 根据《电子商务法》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 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另一方面, 涉及水产养殖的政府部门也要夯实监管责任,延伸监管的触角,不仅要严查线下的违规违法行为,更要管好电商平台。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 的相关规定,擅自生产、经营农药;或者生产、 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 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严重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然,从养殖户来说,也要多一些自律、自警意识,不要急功近利、贪图省事,要知道, 滥施农药, 无疑饮鸩止渴,并不足取。
初审:吉 映
复审:傅仁斌
终审:袁万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