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1月1日前,对百草枯母药生产企业的生产资质和条件进行核查,无生产许可证的,不再保留其百草枯母药和制剂的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登记证。”农业农村部近日发布通知强调,严格落实百草枯监管措施, 持续深入推进百草枯专项整治工作。
近年来,百草枯专项整治取得明显成效,但是一些地区仍存在着非法添加百草枯、违规经营百草枯现象,导致百草枯中毒事故时有发生,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据中国农药信息网数据,截至今年9月25日,百草枯母药共有22个登记证件,水剂有18个,可溶胶剂有1个,均为专供出口。
通知规定,已取得百草枯母药生产许可,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百草枯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百草枯母药生产许可。现有百草枯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登记证的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在2020年11月15日前,将辖区内百草枯母药生产许可证件核准情况及处理意见建议上报农业农村部。
要加强农药市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非法经营百草枯产品的行为。加强对敌草快、草甘膦、草铵膦等灭生性除草剂产品的监督抽查,重点抽查是否非法添加了百草枯隐性成分,一旦发现非法添加行为要追溯求源,及时追查其进货来源和生产源头,坚决依法打击非法添加百草枯隐性成分的行为。
通知指出,根据农业农村部第269号公告,百草枯母药生产企业生产的百草枯产品只能用于出口,不得在境内销售。在生产企业办理百草枯出口通知单时,应当核查农药生产企业的百草枯农药登记和生产许可证件是否齐全。在委托贸易企业代办出口通知单时,应当查验境外相关百草枯登记或进口国同意进口的证明文件、百草枯母药生产企业签署的出口代办委托书、百草枯母药生产企业出具的直接出口境外的相关证明文件以及经营范围包含限制使用农药的经营许可证。
(来源:农业农村部网站)
初审、一校:于 钊
复审、二校:傅仁斌
终审、三校:郭有余